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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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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问题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一共有3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文金发律师】的最佳回答:

【事件】

王军(化名)和王郡(化名)是兄妹,他们的父母王国庆(化名)和张玉兰(化名)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去世。

王国庆去世时口头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去世时口头将该房产留给了自己的孙子—-王军的儿子王猛(化名)。

上述事实王军、王郡及王猛三人用协议的形式约定下来,并由王军和王郡放弃继承的权利,按照两位老人的意思将房子留给王猛。

但是近日,王猛看到了一份判决书,内容如下:王郡起诉王军法定继承纠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诉讼中王军放弃继承权,房子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归王郡所有,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王猛咨询律师,这个房子自己是否能够要回来?


【分析】

该案中王国庆和王玉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王军和王郡兄妹二人,王猛仅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

,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王猛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但涉案房屋涉及到王国庆的份额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又将涉案房屋留给王猛,这种处分生前合法财产的行为经由王军、王郡和王猛三人的确认,可以认定为

口头遗嘱

其次王军、王郡二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因此从口头遗嘱及放弃继承权的角度而言,王猛应得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王军和王郡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使得王郡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王猛可通过

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维权

,要求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将涉案房屋确认归王猛个人所有。

【2】、来自网友【Blue蔷薇】的最佳回答:

从题面来说,“指定”这个需要考虑一下,是明确立了遗嘱指定,还是口头指定?口头遗嘱必须符合遗嘱人处于危急状态的前提,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那么,遗嘱主要有哪些合法的形式呢?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设立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或口授遗嘱。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于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的处置,因此继承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也就说,合法的遗嘱一定是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且是在遗嘱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立的。

但是,遗嘱人也有权利对遗嘱进行二次或者多次修改。当然,前提是要满足上述条件。

如果是被继承者生前有立遗嘱,那么遗产继承就应该根据遗嘱进行分割。

【3】、来自网友【律师说】的最佳回答:

根据题目及相关信息,奶奶临终所立口头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1,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本案口头遗嘱无效。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奶奶临终所立将房子留给孙子王猛的口头遗嘱,没有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该口头遗嘱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本案口头遗嘱无效。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不能改变遗嘱无效的法律结果。在继承人王军、王郡与受遗赠人王猛订立的三方协议中,尽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因此而使口头遗嘱有效。因为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是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4,王军与王郡的继承判决生效后,王猛虽然可以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但难以胜诉。因为三方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1)可基于重大误解而撤销。王军和王郡可能基于口头遗嘱有效而作出的放弃继承的表示的。因此属于重大误解。民法总则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行为可以请求撤销。

(2)可行使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如果将三方协议解释为赠与的,按合同法规定,产权未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而王军与王郡的继承诉讼,就是以行为行使撒撤销权的证明。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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